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新余市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新余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现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及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满足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㈡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四条原则:第一,真正让普通老百姓,尤其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的原则;第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第三,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创造条件可持续实施的原则;第四,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㈢实现目标
2007年,在全市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后年度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比例,根据本市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和实际需求适度确定。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运行与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