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制定的《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新余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本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县(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许可。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县(区)电力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手续,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由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需申请施工作业许可的范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施工作业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