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3 对党政机关、军队、港口、火车站、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媒体、体育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等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电力用户,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保证人员生命安全,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4.3.14 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4.3.15 各类电力用户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4.3.16 对于跨区域的电网事故,市电网调度机构通过省调的指挥协调,与其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联合行动,共同处理电网事故。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
4.5 应急结束
4.5.1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Ⅰ级应急状态:
4.5.1.1 电网接线恢复正常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4.5.1.2 事故停电负荷及事故拉限电负荷基本恢复供电;
4.5.1.3 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4.5.2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Ⅱ级应急状态:
4.5.2.1 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
4.5.2.2 停电负荷恢复80%及以上,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及以上;
4.5.2.3 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5.保障措施
5.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辖市区供电公司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重要用户制定外部电源突然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保安措施和救援预案;特别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审批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为强化电网结构提供政策支持;及时审定电力供应应急方案,批准紧急拉限电方案,为电网事故处理提供有效手段;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5.2 通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