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1月28日以粤府函〔1991〕19号文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以下简称社区经济组织),均应依照本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农业委员会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是社区经济组织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 社区经济组织申报登记,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表,由所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报市(指东莞、中山、潮州市,下同)、县(区)农业委员会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者,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区)登记主管机关颁发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分为《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三种。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统一使用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版本,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五条 社区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及土地、山林、企业、事业、自有资金等集体所有的资产;
(三)一定数量的组织成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组织名称、社址、成员、法定代表人、资源及资产状况、集体经济收入、生产项目及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