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2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的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多种手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确保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和中、小学校及卫生院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业园入园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㈡建立住房公积金催缴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在2007年内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各乡(镇、办事处)和中、小学校及卫生院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务必在2007年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督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到位。
㈢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困难企业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低于5%,有条件的可适当上浮,增强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实力。
二、拓宽使用途径,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
㈣降低门槛,扩大贷款覆盖面。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给予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