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办事处工作职责
各乡(镇、办事处)成立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作职责:根据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与辖区各行政村签订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责任状;负责辖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制定考评办法,对下属行政村(管理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工作进行教育、指导、考核;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摩托车、驾驶人摸底调查工作。
3、村级基层组织工作职责
每个行政村(管理处)推荐一名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村(管理处)干部任道路交通安全联络员。联络员经县(区)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后,由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聘用,并与交警大队建立工作联系,一年一聘。工作职责:在上级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经常性地开展村(居)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本行政村(管理处)摩托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做到人、车登记齐全,底数准确无误,积极协助当地交警大队、中队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对本行政村(管理处)新增摩托车、二手交易车辆督促其办理驾驶证、办理入户上牌、转籍过户登记、机动车技术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手续;及时发现纠正或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搜集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㈢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能
1、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协调开展平安畅通工作和交通秩序规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群众摩托车上牌办证、检验审验、培训,加大交通宣传和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提供交通事故研判分析结果,并为各级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的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2、交通、公路部门要根据市、县(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确立农村公共交通线路、改善车辆结构、保障运行安全等方面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并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给予政策倾斜,积极协助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3、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加强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认真制定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工作宣传和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村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