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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的通知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遵循先市级、后县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广播电视部门在执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结束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 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特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 信息发布

  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可授权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4.2.8 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处置系统内部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络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

5 后期处置

  5.1 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结束后,市广播电视局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广播电视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

  5.2 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6 保障措施

  6.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由基层广播电视播出部门、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组成。各基层广播电视部门应不断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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