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某基层部门多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时,由相应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启动基层部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同时报本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应急通信管理机构。
Ⅳ级:突发事件造成某辖市(区)某基层部门局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故障时,由相应基层部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启动基层部门相应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4.2 应急处置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 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现重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中断和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级广播电视局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办公室。
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应立即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广播电视局和基层部门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2 信息通报
在处置Ⅰ级突发事件过程中,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相关基层部门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效率。
基层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政府有关部门。
4.2.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各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和基层部门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4.2.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要求
相关辖市(区)广播电视局(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管理机构和基层部门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