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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修订)


  (八)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四)、(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水表检定周期表


┌──────┬──────┬──────┬──────┬──────┬──────┐
│水表口径(mm)│  15-20  │  15-25  │  32-50  │  80-150  │ 200以上  │
├──────┼──────┼──────┼──────┼──────┼──────┤
│ 用水类别 │居民家庭用水│生产、给水站│ 生产、生活 │ 生产、生活 │ 生产、生活 │
├──────┼──────┼──────┼──────┼──────┼──────┤
│ 检定周期 │  5年   │  2年   │  2年   │  1年   │  半年  │
└──────┴──────┴──────┴──────┴──────┴──────┘


  附表二:
  管径最大流量表


┌────────┬──┬──┬──┬──┬──┬──┬──┬──┬──┬──┬──┐
│  管径(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80 │100 │150 │200 │300 │
├────────┼──┼──┼──┼──┼──┼──┼──┼──┼──┼──┼──┤
│        │  │  │  │  │  │  │  │  │  │  │  │
│流量(立方米 /h) │ 3 │ 5 │ 7 │ 10 │ 20 │ 30 │100 │150 │320 │6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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