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四)、(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水表检定周期表
┌──────┬──────┬──────┬──────┬──────┬──────┐
│水表口径(mm)│ 15-20 │ 15-25 │ 32-50 │ 80-150 │ 2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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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类别 │居民家庭用水│生产、给水站│ 生产、生活 │ 生产、生活 │ 生产、生活 │
├──────┼──────┼──────┼──────┼──────┼──────┤
│ 检定周期 │ 5年 │ 2年 │ 2年 │ 1年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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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管径最大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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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径(mm) │ 15 │ 20 │ 25 │ 32 │ 40 │ 50 │ 80 │100 │150 │200 │300 │
├────────┼──┼──┼──┼──┼──┼──┼──┼──┼──┼──┼──┤
│ │ │ │ │ │ │ │ │ │ │ │ │
│流量(立方米 /h) │ 3 │ 5 │ 7 │ 10 │ 20 │ 30 │100 │150 │320 │600 │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