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0日)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2001年12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和《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供水设备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供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则、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和保证水质的方针。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提倡合理开发利用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