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十六条 产品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主要营养成价、保证值、饲用对象及使用方法。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还须标明添加剂的组成成份及保证值。
  第十七条 散装运输的饲料产品,必须附有产品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测

  第十八条 县以上标准化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行使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权:
  (一)监督检查饲料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对饲料工业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三)监督检查饲料工业优质产品质量标记的正确使用;
  (四)公布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查结果;
  (五)接受和处理用户对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的投诉。
  第十九条 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监测机构的成立,需经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分设两级:
  (一)省饲料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站,主管全省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工作;
  (二)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主管本市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及经营企业质量检验科(室),负责本单位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的检测。质量检验、化验员,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和省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广东省饲料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或《广东省饲料质量化验员资格证书》。质量检验员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反映质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 饲料工业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对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执行国家《登记许可证》的规定。未经办理《登记许可证》的添加剂不得进口。饲料产品的进口,必须提供产品的组成成份资料,含有未经办理《登记许可证》的添加剂的饲料不得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产品的进口,必须经省、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后,始得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口饲料加工设备按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