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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33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饲料工业的管理,提高饲料工业产品质量,以利饲料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省、市饲料工业行业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饲料工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发布,县以上(包括县,下同)标准化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饲料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检验等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饲料工业生产

  第五条 开办饲料工业(包括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饲料工业产品相适应的厂房和工艺设备;
  (二)具有对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检验、化验员;
  (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新开发饲料添加剂产品在试产前,应先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进行特殊技术条件审查;新开办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在立项审批前,应先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进行特殊技术、工艺条件审查。
  所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产品在投产前,均需向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才能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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