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1.1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经贸委主任、市公安局长、市卫生局长、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市物价局局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Ⅱ级响应的所有措施。
4.3.2.1.2 立即开通通讯和信息通道,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有关部门处室负责人担任每天的值班负责人,处置临时出现的紧急情况,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紧急事项,指导处理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紧急请示。
4.3.2.1.3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加大对药品市场巡查和对防治用药品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规范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供货渠道,打击制售假劣药械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药械市场秩序稳定。
4.3.2.1.4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天收集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情况上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紧缺品种,立即通报市经贸委并协助组织生产、调运。
4.3.2.1.5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每天收集各药品储备企业有关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储备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用药品的储备工作;发现哄抬药价、发布违规涉药广告误导用药等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物价、工商部门查处。
4.3.2.1.6 根据形势需要,向事件发生地派出检查指导小组,并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力量统一指挥、调动。
4.3.2.2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公共事件)
4.3.2.2.1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经贸委主任、市公安局长、市卫生局长、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市物价局局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Ⅱ级响应的所有措施。
4.3.2.2.2 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协助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
4.3.2.2.3 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协助市经贸委调度市场严重供不应求的防治用药品、医疗器械;并通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令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按照GSP(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原则从简验收、从快发运防治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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