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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5.实行《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制度,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办理一个《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均为一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

  6.矿山企业在新领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具有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采矿许可及矿山资源出让手续,并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资料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凭证。矿山企业在开采前,必须具有环保部门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的相关手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相关辖市区和矿山企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逐一验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将分别纳入市政府2008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于11月3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方案;2008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二)加强检查,注重实效。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辖区内企业认真进行排查,对每一个企业都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放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生产环节。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强化管理,加大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力度,防止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企业,坚决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许可证,依法关停。

  (四)严格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和安全监管等环节的准入门槛,强化源头管理,提升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度,督促矿山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五)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治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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