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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排查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月)

  各地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对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认真排查、登记造册,逐个企业建立数据库和资料库,及时汇总上报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重点汇报不具备开采条件必须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情况。

  排查的主要内容是:

  1.企业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或越界开采的情况;

  2.企业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林地、非法采伐和毁坏林木的情况;

  4.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5.企业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情况;

  6.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情况;

  7.私挖盗采情况。

  (三)整治阶段(2008年2月-10月)

  通过整治,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杜绝无证开采现象。各地要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计划的企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照排查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做好整治阶段的落实工作。坚决关闭因采矿年限短、年产量低而造成安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备、开采条件差、环境恶劣的小型矿山企业。

  整治的重点:

  1.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关闭:

  (1)无《采矿许可证》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企业;

  (2)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

  (3)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

  (4)无林地占用或森林采伐审批手续的企业。

  2.对存在隐患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1)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或整治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采矿及矿产品加工过程中粉尘、噪音不达标的企业;

  (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

  3.年产20万吨以下(含20万吨)及单个宕口年产量在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型矿山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所有矿山企业,一律关闭,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办相关许可手续。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新批50万吨以下的小型露天矿山企业。整合后新组建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新办矿山企业程序办理占用林地、矿产资源以及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

  4.从严控制采矿、安全许可证的延期申报条件,加大对延期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对采矿权不足三年有效期的矿山企业不再续办《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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