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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整治时间及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7年11月份开始,到2008年12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底前)

  重点工作内容是:

  1.宣传发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开展专项整治,发动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整治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有序开展整治。

  2.组织机构。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农林局、监察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监局和镇江供电公司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完善规划。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现矿产资源安全有序的开发利用。

  4.制定方案。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活动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范围、重点和条件,落实整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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