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时间及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7年11月份开始,到2008年12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底前)
重点工作内容是:
1.宣传发动。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开展专项整治,发动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各矿山企业要结合整治要求,依据《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
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有序开展整治。
2.组织机构。为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和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农林局、监察局、镇江工商局、镇江质监局和镇江供电公司相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3.完善规划。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现矿产资源安全有序的开发利用。
4.制定方案。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活动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范围、重点和条件,落实整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