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我市非煤矿山经过多次专项整治,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小企业数量偏多,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生活,影响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和经济发展的质量。在全市现有的露天矿山企业中,年产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其中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企业占总数的62%以上。为了合理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发展质量,市政府决定从11月起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和《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安全发展和永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实行扶强汰劣,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使我市非煤矿山生产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发展轨道。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解决矿山企业数量偏多、规模过小、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坚决关停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景观的矿山企业,使矿山开发合理布局,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环境明显改善。不再新批年产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现有年产2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全部关闭。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企业2008年底全部关闭;丹阳市范围内的露天矿山企业2008年12月底前基本关闭;句容市、丹徒区范围内的露天矿山企业通过整合,大幅度减少企业数量,保留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面提高开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