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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余市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人才,出精品,出效益,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设戏剧、影视、文学、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等八个门类。奖励活动每年一次。

  二、奖励范围

  在全国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主办的省级文艺赛事中获一、二等奖的作品。

  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与全国各行业条线联合举办的各项全国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作品以及参加华东地区举办的各类文艺比赛获奖,其档次与省级奖持平。

  由各条线单独主办的各项全国、全省性文艺类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和由民间企业社会团体举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作品一律不列入此范围进行奖励。

  三、申报和认定

  ㈠申报作品由作者向市委宣传部领取并填报《新余市文艺创作奖申报表》。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负责同志组成的获奖作品认定委员会,对《新余市文艺创作奖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经认定的作品予以奖励。

  ㈡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我市作者与外省、市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市作者为第一作者,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均须附书面证明)。

  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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