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0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池政办〔2007〕8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安徽省省级200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0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报政府采购清单,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督。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市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省、市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实行政府采购。
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