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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全市“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全市“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全市“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全市“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10月21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一“三合一”场所发生火灾,造成37人死亡、19人受伤。10月23日,吴江市横扇镇一羊毛衫整烫店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80余万元。10月28日,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文,通报了这两起发生在“三合一”及类似场所的火灾事故,对“三合一”及类似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市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一)查清底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要在全面清查“三合一”场所基础上,分别建立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登记册》,对每个场所逐一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二)确保整治合格率。第一类重点场所整治合格率达到100%,第二类重点场所整治合格率在95%以上,其它场所的整治合格率不低于90%。

  (三)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三合一”场所监督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止“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整治重点

  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的原则,依据公共安全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对“三合一”场所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整治。重点按照以下标准整治“三合一”场所:

  (一)设置在下列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严格禁止,所有住宿人员一律搬出,不能搬出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1.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

  2.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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