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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镇江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6〕139号)精神,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为指导,把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作为预防火灾关口前移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整合部门消防监督和社会消防管理综合资源,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逐步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成、开通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网络,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网络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四大功能,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我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双提升。

  三、实施范围

  原则上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定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特级、一级、二级系统保护对象的划定确定系统接入对象,主要分为重点监控对象和一般监控对象两类。系统建成且运行成熟后,将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相关单位(部位)均纳入系统接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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