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树木与通信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少于两米距离。树木因自然生长等而影响通信线路安全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砍伐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种植或其他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距通信线路一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在距通信线路一百米范围外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的,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以不损坏通信线路为标准。在通信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施工、砍伐树木亦应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二)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或管道电缆正上方地面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筑、钻探、挖掘、葬坟,或堆放重物、垃圾、矿渣,或倾倒含酸、磷、盐的液体及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三)不准在设有过河水底电缆标志所标明的水域内,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水底或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或管道电缆的地面上两侧各三米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作业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及其他可能危及电缆安全、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物;
(五)不准移动或损坏通信线路设施及其标石、标志、编号等附属设备;
(六)不准在架空线路下堆烧土肥。不准在通信电杆拉线周围五米范围内挖沙取土。不准在架空线路下和两侧各二米范围内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七)不准在市区外电缆或架空电线两侧空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和架空电线两侧各一点二五米的范围内植树、种竹;
(八)不准攀登电杆、电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施;
(九)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栓牲畜、搭挂导线或其他物件;
(十)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其他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偷盗破坏电杆、电线、电缆及其他通信线路设施。严禁窃听通信机密,危害通信安全。对没有持规定证明而出售废旧通信线路器材的,废品收购站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发现有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行为或可疑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或邮电部门。
第十二条 因抢修通信线路需要,邮电部门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车辆通行证》,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通信抢修车辆凭公安机关签的《特种车辆通行证》,可优先通过道口、渡口、桥梁;需在禁行路线通行、在禁停地段停车时,公安部门应准予通行、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