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良好绩效记分。良好绩效记分执行十二分制,凡有良好绩效的监督人员在监督证附页“良好绩效记分表”上做一次记录。
㈠ 监督人员岗位初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12分的良好绩效记分记录;
㈡ 所监督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市级(设区市)优质工程奖的,按项目,分别给予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督人员一次9分、6分、3分的良好绩效记分记录。若一个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分为良好绩效记分记录;
㈢ 所监督工程项目获得省级、市级(设区市)文明工地的,每一个项目分别给予该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督人员一次3分、1分的良好绩效记分记录,若一个项目同时获得省级、市级文明工地,取高分为良好绩效记分记录。
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内,良好绩效记分累计满12分的,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予以相应的监督人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由各地自行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岗位初次考核优秀或合格的监督人员由省建设厅根据其专业及其级别核发给相应的监督证。验证性岗位考核优秀或合格的监督人员,验证性考核予以通过。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在岗培训、离岗培训、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取消监督资格等处理。
监督人员岗位初次考核不合格,情节较轻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一年后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存在本细则第十三条第㈢款第2点情形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督资格。
验证性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按本条规定及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的监督人员,对监督机构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人员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对符合《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情形,拟取消监督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由监督机构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人员,不得参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人员违规行为的扣分,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