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监督参建责任主体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检查及验收行为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
4、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督查;
5、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工程质量情况,发现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整改,及时向监督组组长报告,并做好记录;
6、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参与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做好记录;
7、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8、参与项目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或有关处理通知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签字,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9、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廉政纪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工程技术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第六章 监督人员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监督人员的动态管理,实行考核与违规行为扣分、良好绩效记分相结合的办法。违规行为扣分、良好绩效记分均执行十二分制。
监督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在监督证附页违规行为扣分记录表上做一次扣分纪录,扣分执行累计制,累计扣满十二分,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经处理后考核合格的,原扣分予以注销,重新进行扣分。
监督人员有良好绩效的,视情况在监督证附页良好绩效记分记录表上做一次记分记录,记分执行累计制,累计记分满十二分,视不同情况,可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考核执行日常动态管理,在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内,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视其情况,予以不同的违规行为扣分记录,具体扣分标准详附件5。
一个验证性岗位考核期(两年)内累计违规行为扣分达6分者,给予批评教育改进;累计违规行为扣分达7分以上11分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在岗培训;累计违规行为扣分两年内第一次扣满12分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须经离岗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两年内第二次累计扣满12分者,必须调离监督工作岗位一年,经重新考核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