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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具有相关工程类相应学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年限介于第六条两个级别之间,但职称或执业资格达到高一个级别相应条件要求的监督人员,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考试类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监督证。
  第八条 自本细则发布施行之日起,新进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边远山区(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县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外,均必须具备相关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第九条 监督级别晋升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 从事二级监督师工作满5年,并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级监督师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一级监督师。
  ㈡ 从事监督员工作,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或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二级监督师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二级监督师。
  ㈢ 新进监督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实践工作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监督员任职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为监督员。
  以下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上一级监督级别:
  ㈠被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的;
  ㈡ 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监督员的。
  符合晋升条件的监督人员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考核认定。

第四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十条 参加考核者,应由其所在监督机构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申请表(详附件1);
  ㈡ 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㈢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㈣ 所在监督机构出具的无违反执业道德行为的证明。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监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
  ㈠ 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㈡ 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监督工作质量(含社会评价及站内部绩效考核)、监督程序、监督岗位责任制、监督档案、监督工程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履行情况;
  ㈢ 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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