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监督师、二级监督师、监督员三个级别。
第二章 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布考核结果。
省建设厅设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人员考核、考试等日常事务工作。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
㈠ 受理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申请;
㈡ 组织监督人员上岗培训、考试、考核;
㈢ 发放监督人员监督证;
㈣ 建立监督人员档案;
㈤ 受理监督人员违规行为扣分备案工作;
㈥ 其他与考核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具有工程类相应学历,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相应的年限及经验;
㈡ 获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㈢ 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㈣ 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㈤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㈥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上岗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的监督证。
监督人员监督级别按下列标准考核确定:
㈠ 一级监督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7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3年以上;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或岩土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师等一项执业资格。
㈡ 二级监督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2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3年以上(边远山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或岩土工程师等一项执业资格。
㈢ 监督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1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3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边远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