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建[2007]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
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省厅制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工作落实,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提高质监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督人员系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且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督证),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