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援单位要将派驻医务人员在受援医院的工作情况纳入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晋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支援单位可以向受援单位建议安排具有管理能力的下派卫生技术人员为担当受援单位一定的领导职务,协助管理工作。
4.各市、州卫生局要将本辖区接收的派驻人员在基层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弄虚作假、该派未派、擅自减少派驻人员数量或擅自缩短派驻时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应于每年12月第一周内将本地区本年度接收支援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情况(包括支援工作总结、派驻人员名单、绩效考核结果等)上报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对无故影响项目进展的医院,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无明显改变的,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全省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并根据不同派出渠道分别享受《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的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支援单位要负责解决交通等费用;受援医院要协助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生活便利,统一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对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凡支援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支援医院可按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受援医院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支援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支援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
对于在支援工作期间旷工一周或事假十天以上的,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旷工超过两周或事假二十天以上的:①支援人员必须补齐在基层工作时间;②支援医院收回补助;③支援人员回支援医院后暂停执业1-3个月。
六、表彰奖励
省卫生厅对在支援基层工作中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2-3年表彰一次。支援和受援医院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在支援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进行表彰鼓励。
从发文之日起,此前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