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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四、遴选条件

  1、列入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的学校,自然进入福建省级示范性院校建设行列。今后,从省级示范性院校中推荐国家级示范性院校。

  2、从2003年起,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的院校。

  3、评审工作主要依据《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评审标准》(试行)(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进行。申报院校在《评审标准》40个二级指标(其中14个为关键指标)中,必须满足A≧31,其中关键指标C≦3的同时,其质量与特色项目应至少申报1个,且所得等级≧B,方有资格进入答辩和表决程序。

  4、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了具体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方案,其中以学校举办者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学校自身投入)。

  五、遴选程序

  示范性院校建设遴选工作分为学校自评、形式审核、现场考察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和行政确认六个阶段进行。

  1、学校自评。学校要把自评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调节和自我整改的过程。通过自评总结,充分肯定学校在示范性院校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找到问题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2、形式审核。委托省高等教育评估院(筹)对各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根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院校条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等,提出审核意见和现场考察学校名单。

  3、现场考察评估。成立省示范性院校建设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核的申报院校办学情况及主要办学指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形成现场考察评估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聘请有关专家成立示范性院校评审委员会,对院校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意见进行认真审查,以及对接受考察的申报院校进行现场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省级示范性院校推荐正式名单。

  5、公示。对省级示范性院校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确认。对经公示且无异议的示范性院校推荐名单,由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行政审核后行文公布。

  六、工作安排

  请申报示范性建设院校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我处提交以下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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