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教高〔2007〕12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服务工程)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性院校)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要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重点建设,使示范性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充分反映和体现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的最高水平,引领我省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
二、建设原则
1、导向性。示范性院校建设要以提高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水平为导向,以专业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为重点,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培养质量,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实践教学、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办学模式上有重大突破,特别是在办学理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
2、协调性。示范性院校建设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有利于打造学校品牌,坚持以强为主、兼顾均衡,在强调突出示范性的同时,要适应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整体布局及区域经济、行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发展基础、不同类型、不同主办部门的高职院校,做到重点突出、布局合理。
3、效益性。示范性院校要把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紧缺人才、提高就业水平为目标,同时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各类培训、技术服务与对口支援,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双赢,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要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建立产学结合长效机制,以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过硬的人才培养质量赢得社会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