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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赣民发〔2007〕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
  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
  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三、关于福利企业的认定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均应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调整期限为今年12月31日,调整期内仍可认定为福利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留其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机关。所有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具有资格认定权限的认定机关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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