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7]122号)
辽宁省外国机构服务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辽宁省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你单位停车场的运营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单位停车场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停放车辆(不分车型)每台次4元。
二、收取停车费只限于公安部门 颁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划定的停车位置和范围。
三、对进出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不得收费。
四、要求停车场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标明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未经公示不得收取费用。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收费,你单位接本批复后,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