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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鼓励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意见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江府[2007]2号)精神,大力推行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进入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会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00万元/亩以上,江门市区的其他区域要达到130万元/亩以上;各市的城市规划区、全市各中心镇要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其他区域也要达到70万元/亩以上;项目建设的容积率要达到0.8以上,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活办公配套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以下。不符合以上指标的项目不予供地,也不得批准报建。在满足消防、规划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地块的位置、大小及周边的情况,由规划部门出具设计条件,确定容积率的上下限。各市、区政府要统计所辖区域年度新增工业建设项目的平均投资强度,对新增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增幅明显的地方,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当倾斜。

  二、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不含生活、办公配套设施部分)可按以下条件免收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建设容积率在2.0以上的,全额免收工业厂房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容积率为1.2-2.0的,工业厂房部分免收一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容积率小于1.2的,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内,拆除原有旧厂房建设新厂房的,按本条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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