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各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科普宣传,特别是在受台风暴雨影响严重的丘陵山区,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丘陵山区广大干部群众要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灾救灾观念,提高地质灾害处置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随着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的变化而更新,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五年。
八、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