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工作,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是一项长期、持续、跟踪式、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与乡镇(村)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市有关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事先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及时更新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及升级换代,确保信息畅通。
(三)应急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