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及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国家、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以及抢险救灾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或省工作组以及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市(区)、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立即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立即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