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9、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粮食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拨和供应。
10、市经贸局:负责协调邮政、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1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并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市安监局:负责灾区内有关安全防范的监督管理。
13、市农业局: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受灾伤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情况。
15、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16、江门广播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7、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除,组织修复被毁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18、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19、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有关市(区)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
20、市科技局(市地震办):负责提供防治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及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21、省广电集团江门分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22、江门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江门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23、武警江门市支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各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