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认真修订或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救灾专项、单项预案,提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有效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要加快建立防灾核灾救灾管理体制,进一步探索灾情、荒情的科学评估方法,强化灾害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健全部门间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
9.积极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努力构建政府支持、运作规范、社会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推动慈善文化建设,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相帮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普及慈善教育,提升市民慈善意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类慈善捐赠活动,建立以“慈善救助双日捐”为主体的长效慈善募捐机制,“十一五”期间力争募集善款8000万元。强化项目管理,重点推动灾民救助、孤老残幼、医疗救助等慈善项目的开发实施,争取惠及困难群众10万人次。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订行业标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发展慈善义工网络,建立义工管理体制,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0.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2007年底建立社会安全运行最低保障预警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和分析研究困难群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加大预测力度,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008年,建立全市灾害救援信息管理系统。2009年,建立全市联网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到2010年建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贯通的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网络,并实现与全省联网服务。
三、推进救助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一)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逐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形成整体合力。民政部门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履行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费减免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配合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和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的政策措施;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困难群众冬季房屋供热减免的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