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6.加快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到2010年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四到位目标。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和业务建设,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甘于奉献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人员本科学历达到80%、具有律师资格人员达到70%,依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这一责任载体,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1至2名法律援助志愿者。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建立救助费用准备金制度,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7.做好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和规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制度。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集中供养人员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人员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20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县级供养标准。在试点基础上,积极开展集中供养工作,力争3年内,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改造、完善,每个乡镇都要建立1所符合标准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经费以县(区)、乡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予以补助。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到2008年底,全面完成吉林市救助管理站和外五县(市)救助管理站的改造任务。加强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全面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函[2005]155号),合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维护改造和完善服务功能,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按照民政部的部署,三年内,建立一所5000平米以上的儿童福利服务中心。落实残疾人帮扶政策,使残疾人人均年收入与全市人均年收入同步增长。大力开展“百千万扶贫工程”和“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十一五”末,全市完成扶持4.5万可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脱贫致富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