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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3-5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协调指导、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投入逐步加大、管理比较规范、市场参与调节、网络初步建立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主要任务。

  1.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质量。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以市政府令出台重新修订的《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完善城市低保审批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大监察力度,建立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监察网络,落实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关于吉林市城市低保工作三项承诺》和《吉林市城市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全面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打造“阳光低保”工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2007年达到360元。巩固提高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成果,做到规范化管理。

  2.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障能力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行医疗救助,将城市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群、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提供基本保障。在城市,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加快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基金,以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在农村,大力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在财政政策支持下,对城乡特困群体实行分类救助。要将由政府资助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城乡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建成覆盖城乡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疗救助首诊定点服务单位,坚持防治结合,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慈善医院、零利润药店,面向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和购药服务。到2010年,建立起适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的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提高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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