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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的通知


  (二)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省产交所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是指已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形而注销在省产交所登记托管的行为。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产交所审核并办理注销登记。

  (四)质押登记,是指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时,向省产交所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省产交所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质押合同解除或质押登记期满后,省产交所应当撤销质押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

  五、在做好登记业务的同时,省产交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的其他服务。

  (一)分红派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省产交所应当先签订分红派息委托协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分红、派息、配股日前15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分派决议、权益分派方案等文件提交给省产交所。省产交所按照委托协议代理权益分派业务。

  (二)股权查询。省产交所为被托管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查询服务时,申请人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股权证明。省产交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办理股权证明业务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填写股权证明申请书并详细写明证明事项,同时应出具《股权托管卡》等相关证件。

  (四)挂失。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省产交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省产交所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

  (五)信息发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可以在省产交所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相关信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干扰市场和误导投资者。

  六、在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省产交所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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