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财金字[2005]55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计委)、国资委、工商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省产权交易所:
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赣上市[2004]02号)精神,为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工作,现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请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认真做好股权托管的准备工作,持有关文件、资料到省产交所办理托管手续。
附件:《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省发改委
省工商局
省国资委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为了规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工作,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序流动,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赣上市[2004]02号)及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股权托管,是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二、省产交所接受股权托管的对象,包括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业务包括:
(一)登记业务: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等;
(二)其它业务:代理分红派息、股份查询、股权证明、挂失、信息发布等。
四、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的基础性工作,省产交所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配合。
(一)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省产交所的首次登记。省产交所应当与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核对申请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名册。省产交所对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托管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省产交所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出具《股权托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