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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修改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政府令第73号 1999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郊区、开发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财政、地税、物价、房改、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上市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允许其上市交易,但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或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

  (三)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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