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同意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厂务公开的内容可以通过厂务公开栏、企业内部信息网络等进行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九条 国有、集体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从公司工会工作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中产生,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三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权利。企业各种财务报表应当定期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报,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对董事会中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董事会重新复议。职工监事参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如实反映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的意见;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工会组织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