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需要的经费。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有关事项向职工公开,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福利情况,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八)企业公积金使用方案及使用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九)企业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情况,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收入(年薪)、兼职、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