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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三)参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

  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企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告知职工(代表),并将有关材料发给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与企业协商处理。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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