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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企业职工一百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条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经理(厂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职工奖惩办法、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五)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经营责任制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业病防治、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的报告;

  (二)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三)制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经营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工资分配、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由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听取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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