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民主权利,是指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指导和帮助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企业职工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