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规定
2.1 教育用地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勤俭办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为目标,综合考虑教育用地项目建设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求,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2.2 教育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改建、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2.3 新校(园)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4 高等教育申请用地时,应提交规划总平方案和建设计划,如需分期建设,还应提交各期建设内容、用地规划指标、动工期限、建成期限、办学期限等书面承诺。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普通高等院校建设计划和规划总平方案分期供地;前一期项目未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未能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2.5 高等教育用地指标中未包括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等。
2.6 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密度≥2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密度≥35%。
2.7 教育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不得超过表2.1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表2.1
教育用地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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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类别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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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 │ ≥0.6 │ 20%≤3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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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 │ ≥0.7 │ 20%≤3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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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中职 │ ≥0.8 │ 20%≤3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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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门学院、高│ ≥0.8 │ 20%≤35% │ ≤30% │
│ 职、高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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