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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榕政〔2007〕18号)


  近期,我市部分别墅区、高档住宅小区内出现对房屋擅自进行拆除重建、开挖地下室、加层搭盖改扩建等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破坏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区和谐。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依据房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房屋权属登记验证工作,凡别墅区、高档住宅小区房屋业主必须在登记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房屋验证有关手续。
  二、登记机关办理验证应当核对房屋实际面积、层数、形状等房屋自然状况与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经验证,房屋现状与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予以确认,并在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发现有擅自改建、扩建、翻建、开挖地下室等违法建设情形,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房屋产权人按期整改,恢复房屋原状且接受处罚的,登记机关予以验证确认;逾期未整改或者不接受处罚的,验证不合格,登记机关撤销原产权登记,并由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对不参加验证登记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登记机关将组织实地勘察,对房屋状况直接认定,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擅自拆除房屋的,原房屋已灭失,原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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